8/27/2006

消除贫困之道并不只是增加物质财富作者:徐贲

精神契约与“合理需要”

前几天在网上读到一桩往事,“1935年,在纽约市一个最贫困最脏乱地区的法庭上,一名老妇人因偷窃面包正被审问。老妇人头发凌乱,手在微微发抖,嗫嚅着说:‘原谅我。我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几个饿得直哭的孙儿,他们好几天没吃东西了……’她抬手去抹眼角的泪水。法官依然冷若冰霜,当庭宣称:我必须秉公办事,你可以选择10美元的罚款或者10天的拘役。判决宣布后,时任纽约市长的拉瓜地亚从旁听席上站起来,脱下帽子,放进5美元,然后向其他人说:‘现在,请诸位每人另交50美分的罚款,这是为我们的冷漠付费,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儿的城市。’旁听席上的每个人闻之动容,认认真真地捐出了50美分。”文章作者说,“一个老妇人偷窃面包被罚款,与外人何干?拉瓜地亚说得明白——为我们的冷漠付费。他告诉我们,人和人之间,并非孤立无关;人来到这世间,作为社会的动物,是订有契约的:物质利益的来往,有法律的契约;行为生活的交往,有精神的契约。”

物质需要和物质所形成的物质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极其重要。在很大程度上,社会秩序正是由物质文化来体现和维持的。“物质文化”所说的物质不是指大千世界中的自然物质,而是指与人们社会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物品。消费物品不只是具有实用价值(有用)和商业价值(值钱),而且更具有载负和传递社会共同价值和意义的作用。说物品是文化世界的一个重要部分,不单单是说物品在社会文化中构成了一个符号系统,而且是要强调,物品的符号意义本身就是由来自社会的正当性理由所支撑的。就在我们按照物品的社会意义使用物品的时候,社会秩序变成了一种必然的道德秩序。物品所满足的并不是人的所谓普遍自然需要,而是一种由特定社会和政治文化所理解为“正当”的需要。不能满足这些需要就是非正义性质的匮乏。正当需要是如何形成的?有些什么样的特征?国家以何种正义原则和为何种目的去满足这些需要?这些原则和目的具有怎样的正当性?这些都是我们探讨社会分配正义和“好社会”的关键问题。

“扭曲”的需要与集体思考的缺位

在过去的十来年里,尽管许多中国人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但中国社会对物质文化所包含的正当需要和非正义匮乏却缺乏应有的集体思考。在这段时间内,中国经历了从需要绝对政治化到需要绝对个人化的剧烈转变。在这种从一个极端向另一个极端的转变中,社会并没有把握营建“需要”价值共识的机会。

 年长一些的人对需要的绝对政治化岁月一定还存有记忆。当时的正当需要由革命政治来决定,正当需要是严格地跟着政治身份地位走的。你是“首长”,你住的地方离你上班的地方再近,你都有坐小车的正当需要。相反,你是百姓,你住得再远,你也没有这个需要。“正当需要”证明政治或物质“待遇”的合理性,待遇体现的就是理应得到满足的正当需要。不只是人的物质需要,人的其它需要,如感情、娱乐、审美、求知等等都是由政治权力所严格规定的。仅就物质需要而说,文革中的衣和食都是定量供应的。国家不仅规定中国人有多少种基本需要(需要的数)和每种需要满足到什么程度(需要的量),而且还规定以什么物品去满足这些需要(例如多少粮食,什么样的粮食)。革命口号“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就是在限定基本的生命需要。文革的票证分配制度比任何其它制度都清楚地表明,需要不可能是自然的。当人们在生活中彻底失去自由决定意志的时候,他们不可能知道自己“自然”需要什么。

同样,在需要由政治支配的环境中,“需要”不可能成为一个公共话题。需要成为满足低程度生理本能的代名词,如此看待人的需要包含着对人的极度贬抑,这和当时政治在其他方面对人性的极度扭曲和摧残是同时发生的。正如伊格那提夫(M. Ignatieff)所说,“关于人的需要的理论,也就是言说人之为人的语言。用需要来界定人性就是用我们人类缺乏什么来界定我们人类是谁。这也就是坚持人类与其它动物相比有一些特殊的(需要)。”当人的需要被政治权力限制到了与动物几无差别的程度的时候,人性也就朝着动物性的方向扭曲。

长期以来,中国人在“需要”上受到的扭曲不只表现为物质的极度匮乏,而且更是表现为极少思考人的“欲念”(desire)和“需要”之间的关系。“欲念”和“需要”是有区别的,人可以欲念他并不需要的东西,也可以需要他并不欲念的东西。以前,欲念和需要的关系在中国完全是由政治权力的意识形态来决定的。今天,这种政治规定被解除了,但是欲念和需要的关系却滑向了另一个极端,那就是,凡是一个人欲念的,都是他个人的正当需要,纵欲消费成了今天的新时尚。

时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中国富人纵欲消费的消息,出手阔绰的中国豪富们要满足的不仅只是物质享受和占有的需要,而且是“为富者尊”的需要。出于他们对“好生活”的理解,挥霍消费、豪赌、把人当物品消费的“包二奶”、在最时髦的购物天堂采购最昂贵的商品、只开奔驰、宝马、只住超顶级别墅,只吃美味佳肴,统统被纳入了正当需要的范围。一本11页的“世界首部”白金书售价高达2.6万元人民币,据称可“保存万年”。在一个呼吁人们关心“希望工程”的国家里,在一个许多学龄儿童家庭连起码的教育费用都难以负担的社会里,“金书”所代表的物质文化价值观为什么没有引起人们的普遍反感呢?社会为何会容忍如此的奢侈和冷漠?对“合理需要”问题的麻木可以说是一个原因。

“合理需要”和“好生活”一样,是一种价值判断。和需要联系在一起的好生活理念,关系到人的生存价值问题。正如索伯(K. Soper)在《论人的需要》中所说的,有关人的需要的价值问题广泛地涉及人类生产的意义,如何评判生产所造成的后果,以何种价值理由来确定生产和消费的合理性等等。除非我们了解具有普遍人类意义的需要,我们将不能言说与人类存在价值相一致的社会正义,也不能言说与人类普遍生存目的相一致的好社会理念。

贫困,非正义匮乏与保护弱者

与需要有关的“好社会”理念中,目前中国社会最需要重视的就是保护弱者。“社会弱者”并不只是一个用所谓“客观”经济或社会指数就可以限定的观念。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成为弱者,因为每一个人在一定人际关系中都可能成为易受伤害者。避免伤害弱者,保护弱者,是与每一个人有关的公共价值规范,并不只是社会中的一些人(强者)对另一些人(弱者)自律性质的仁慈或同情。如果你在沙漠里遇见一个没水喝的人,你又有多余的水,那么,由于你能决定是否给那个人水喝,那个人成为一个仰仗于你的弱者。如果你对眼前的弱者无动于衷,那么他就会因你的无行动而受到伤害。社会中的弱者、贫困者、受权势欺侮者、残废者、年老无助者,造成对他们伤害的往往不只是某些个人的行为或无行动,而更是集体的无行动。越容易受直接伤害的人们,越可能因他人的冷漠旁观而受到伤害。马丁·路德金说过,“造成我们时代最大的罪恶的是大多数人的袖手旁观,而不只是少数人的残忍行为。”

 目前中国这个“物质丰富”社会中的“贫困”问题,其严重性也应当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理解。贫困是不能用绝对的收入标准来衡量的。达到某个同样收入标准的人们,在一个社会中可以是贫困者,而在另一个社会中却可以算作为富裕者。即使在同一社会的不同期间,也会有这种同样收入却不同样贫困或富裕的情况。贫困并不只是穷,贫困是社会非正义的穷,是弱者得不到保护的穷。如果我们把贫困当作一个实在的社会非正义问题,而不只是一个抽象的经济数字表述,那么贫困所涉及的就不只是匮乏,而是“一种给人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制度性非正义。”

 一个人成为贫困者大致与三种情况有关:不愿受穷,贫富悬殊和受穷的人生伤害。只有当他符合这三个条件中的一个,他才能算是一个贫困者。贫困者之所以贫困,首先是因为他并不自愿受穷。有人会因不同生活理想、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等原因而选择受穷。如果一个人穷得自觉自愿,那他的穷就不一定是一种社会非正义。

 说一个人贫困,还因为在他受穷的那个社会中有别的人占有极大的财富。有贫富悬殊才有贫困。如果一个社会中大家都过着差不多匮乏的生活,把谁家的财物重新分配给其余的人,也不见得能改善大家的匮乏,那么重新分配财富的分配正义也就不甚迫切。“路有冻死骨”的极端社会非正义是在与“朱门酒肉臭”的强烈对比中形成的。如果一个社会在很长一个时期中并无明显的贫富悬殊,而却在一个极短的时间内一下子出现了贫富悬殊,那么这个社会中贫困的非正义问题也就非常严重。

 贫困指的是社会非正义所造成的人生逆境。说一个人贫困,是因为他生活资源的匮乏对他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如缺衣少食,有病得不到治疗,孩子上不起学,老无所养,受人歧视,没有尊严等等。贫困一方面源自极端的贫富差别,另一方面也指不能满足群体认可的最低需要。这两个方面都很重要。从后一方面来看,如果一个群体中有的成员无法维持这个群体所共同认可的需要,那么,他们所遭受的便是绝对贫困。他们被剥夺的不只是公平的物质分配,而更是作为群体平等成员的尊严。这是一种双重的社会非正义伤害。一个社会即使在所有成员都能维持基本需要的情况下,也还会因为贫富悬殊而存在贫困。就其非正义性而言,这种贫困所造成的伤害一点也不比绝对贫困来得差。

 贫困是一种社会之恶。消除贫困之道并不只是增加物质生产,而是改变社会人际关系和人际制度。说到底,贫困者所受的伤害是人对人造成的伤害,不仅仅是物质对人造成的伤害,贫困的伤害可能由个人有意无意的疏忽和冷漠所造成。

 贫困伤害还可能由集体的疏忽和冷漠所造成。例如政府不能设立有效的社会福利制度,不惜以牺牲环境生态来保证发展指标等。这一种伤害的根由是体制结构性弊病。现有的制度、法规、权力关系使得社会弱势群体不能形成自己的组织,没有自己的舆论场所,没有表达自己要求的议政渠道和代表机制等。有严重缺失的社会制度结构是造成贫困伤害的重要原因,它甚至会使一些本不缺乏慈善同情心的个人因反感于制度的伪善而对公益事业失去信心和兴趣。

 缺乏对需要的思考,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正义。因为社会正义首先要关心的是,应当满足群体成员的哪些需要?满足到什么程度?如何评估不同需要间的主次先后?每个群体在现有的基本需要共识范围内都必须对每个成员满足某些需要作出承诺并确有措施。做到这一点,这个群体社会才称得上是好社会。

 在好社会中,群体的成员应当为彼此做些什么呢?那难道不是一视同仁地维持所有公民的生命和福利吗?这是一切“好社会”的起码要求。分配正义必须承认和维护的根本原则就是一切成员都相互平等。抽掉了平等,“成员”便成为一种没有意义的身份,成员既无须再认同群体,群体也无权再强求成员的忠诚。对需要的认识联系着社会的自我建设和更新。我们必须看到,“人的需要既不是个人自己最能决定的主观偏好,也不是经济计划或者政党官员所规定的那种基本供应。需要是普遍的,也是可知的。我们关于需要是什么的知识,关于要用什么来满足需要的知识,是不断变化和需要讨论的。”只有在一个人们相互关爱、相互认同、彼此以同等的人格相互对待的社会中,才能形成关于群体共同需要的社会正义共识。当这样的共识转化为社会规范的时候,人们才会有在道义层次上感觉到约束自己过度欲念的必要,同时也会更加要求公共政策充分重视社会中每一个人,尤其是社会弱者的需要。(作者系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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