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2005

卡尔·波普尔《宽容与知识分子的责任》Ⅵ

因此我们有四点理由甚至在今天也表明,苏格拉底的见识,“我知道自己几乎一无所知,并且连这一点也几乎不知道”,仍然非常恰当——可能比在苏格拉底的时代更恰当。在为宽容的辩护中,我们有很好的理由从这种见识得出伊拉斯谟、蒙田、伏尔泰和后来的莱辛从中得出的那些伦理学的结果。但是还有其他一些结果。
   构成每一次理性讨论即在寻求真理中进行的每一次讨论的基础的原则基本上是伦理学的原则。我想讲三个这样的原则。
   1.可错性原则:也许我是错的,也许你是对的。但是我们很可能都是错的。
   2.理性讨论的原则:我们希望努力尽量与个人无关地仔细考虑我们赞成或反对一种理论的理由;一种明确的和可批评的理论。
   3.接近真理的原则:在避免个人攻击的讨论中我们几乎总能更接近真理。它能帮助我们达到更好的理解,甚至在我取得一致的那些情况下也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个原则既是认识论的又是伦理学的原则。因为除其他外它们还意味着宽容:如果我希望向你学习,如果我想为了真理而学习,那么我不仅必须宽容你而且必须承认你是潜在的地位相等者;所有人潜在的一致与平等以某种方式构成了我们乐于理解地讨论问题的先决条件。这个原则也很重要,即,我们可以从讨论中学到许多东西,甚至当它没有导致一致见解时也如此:讨论可以通过使我们了解自己的一些错误而给我们以帮助。
   因此伦理学原则构成了科学的基础。真理是基本的调节原则——指导我们的探索的原则——的观念可被看作一个伦理学原则。
   对真理的寻求和接近真理的观念也是伦理学原则;如理智的诚实和可错性原则是伦理学原则一样,它们把我们引到自我批评的态度和宽容。
   我们可以在伦理学领域中学习,这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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