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纳粮”能否避免“迎闯王”?
——谈税赋立法与公民教育
章立凡
过去农村曾出现过这样的门联:“防火防盗防干部,抗捐抗税抗征粮”。这样的观点可能不足取,但这样的情绪发人深省。
西方崇尚权利本位的传统,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确认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以后,树立了“税收是代议制之母”的法制原则;十八世纪北美殖民地要求独立,口号是“不出代议士不纳税”,也是基于这种权利意识。中国传统则是义务本位,平时当顺民纳皇粮尽义务,而官府予取予求,也会导致官逼民反拒绝义务,但人民从未意识到自己的权利。
梁启超曾指出:中国旧思想“无公法、私法之别。国家对于人民,有权利而无义务;人民对于国家,有义务而无权利。”(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顾准先生点评说:“中国只有‘迎闯王,不纳粮’,从来没有过‘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口号,现在还是没有。”(顾准:《直接民主与“议会清谈馆”》)中国封建王朝的周期性更迭,相当程度上是由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机制的缺失。
但是,中国自告别毛泽东时代以后,“思想解放”带来的改革开放,唤醒了国人权利意识这头沉睡的雄狮。近年因“维权”发生的群体事件日增,但与1980年代以前的情况不同,维权者往往不是诉求政治权利,而是为经济权利抗争。
“维权” 表达了发展中国家公众对于财产权利的关注。上层建筑如何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如何通过法制建设达使权利与义务趋于一致,从经济民主走向政治民主,是执政党无法回避的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只有一个党派在政纲中明确提出过“经济民主”的要求,这个党派叫民主建国会。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人对权利的理解也从抽象走向具体。日益频繁的经济活动,教会了公众这样的常识: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相当于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关系。
现在中国学界开始关注“程序正义”,公司有章程、国家有宪法,都是社会契约关系。现在宪法既然已经承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利,那么国家税赋的合法性,也需要通过立法程序来确认。
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授权国务院拟定并试行有关税收条例。目前我国所有税收法律的80%以上都是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规定等形式颁布的。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的税收立法仅有三部。
这项授权被长期滥用,公共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衡。去年美国财经双周刊《福布斯》发布报告称:在全球52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内地是全球税负第二重的地方,仅次于法国,同时也是亚洲税负最重的地区。
“十羊九牧”的庞大官员编制和每年高达9000亿元的公款消费,都是纳税人负担的。这种惯性甚至扩展到税赋以外的各种收费领域,各政府部门以及垄断性的经济部门,巧立名目收费的现象层出不穷。例如最近文化部与版权局争相染指KTV的收费,不久前纷传而又被否认的“银联卡”查询收费,以及燃油、电费、水费等一再上涨等等等等……
“不出代议士不纳税”是西方民主的理念,它揭示了纳税与宪政的关系。执政党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但制定和征收税赋几乎成为政府部门不受控制的权力,显然也是一种“中国特色”。如何确认税赋的合法性,通过立法使 “国家财政”走向“公共财政”,仍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
公民纳税是其义务,但纳税人的权利又在哪里?依法征税和纳税也是一种社会契约关系,全国人大是否代表公民行使了有关税赋的立法权利?是否有效监督了政府的财政用度?我看到目前为止至少有不作为之嫌。显然,这与当前体制中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有关,我们无法确认,这些人大代表中有多少是政府官员或利益集团代表,有多少代表能为广大纳税人讲话。
今年政府免除了农业税,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一直接税的征收成本太高,但农民的负担到底减轻了多少?从另一层面上观察,免除农业税只是一项政策性豁免,却往往被误解为一种恩赐或回馈,未必能使农民认识到他仍然是纳税人,以及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不纳粮”是否可以避免“迎闯王”?至少目前还不容乐观,因为我们还没有建成一个公民社会。
虽然国人的权利意识已经觉醒,但由于长期以来缺乏系统普及的公民教育,“公仆”习惯于威权政治的老套路,很容易使“维权”演变为暴力冲突的群体事件。秋风先生最近发表一篇文章,主张民众通过“维权”实现“自我训政”。我相信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这个“训政”也应包括训育政府官员。举办“纳税与纳税人”的讨论,向全体公民普及权利与义务的常识,就是实施公民教育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2006年8月26日 风雨读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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